(2017)鲁0323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王磊、齐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王磊,齐晓艳,王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701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刘文艳,女,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王磊,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沂源县。被告:齐晓艳,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王尧娟,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王磊、齐晓艳、王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提供被告的信息不详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所提供被告的信息不详细,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属于被告不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彩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