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洪玲与潍坊圣基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玲,潍坊圣基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041号原告:杨洪玲,女,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墨玄,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圣基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500号。法定代表人:王茂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昌,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玲诉被告潍坊圣基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