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茆荣虎、乔如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茆荣虎,乔如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茆荣虎,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如山,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茆荣虎申请执行乔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除此以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