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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印与被告范忠福、栾洪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印,范忠福,栾洪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3452号原告:王明印,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潘玉基,男,58岁,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范忠福,男,具体信息不详。被告:栾洪亮,男,具体信息不详。原告王明印与被告范忠福、栾洪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中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运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