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胜太、赣西科技职业学院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胜太,赣西科技职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915号申请执行人许胜太,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赣西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劳动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詹慧珍,该学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胜太与被执行人赣西科技职业学院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许胜太于2017年7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502执9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爱裕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