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广怀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广怀,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802号申请执行人唐广怀,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148号副二号。法定代表人余占仲,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广怀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7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2099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47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