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严顺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严顺江,赵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719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129号。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被执行人:严顺江,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赵其凤,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本院在执行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严顺江、赵其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严顺江、赵其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顺江、赵其凤限期履行(2016)川1025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3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以及承担执行费5857元。但被执行人严顺江、赵其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严顺江、赵其凤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1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海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