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1001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彭海与马治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01民初632号起诉人:彭海,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8月7日收到起诉人彭海的起诉状,要求被告马治慧支付工程款466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马治慧不属于兵团范围内的公民且住址为布尔津县布尔津镇百花园路鑫金小区3号楼4单元702室,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之规定,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彭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江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裴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