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李晓州、吴振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州,吴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州,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吴振宇,男,198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2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2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