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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李晓州、吴振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州,吴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州,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吴振宇,男,198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2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2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