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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鑫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鑫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503执1268号被罚款人:付鑫祯,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有宝与被执行人付鑫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7)浙0503执1268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个人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付鑫祯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