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任成雁、任翔宇与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成雁,任翔宇,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894号申请执行人:任成雁。申请执行人:任翔宇。被执行人: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贤娒。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任成雁、任翔宇与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任成雁、任翔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