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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书水与武小伟、王宗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水,武小伟,王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595号申请执行人:李书水,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武小伟,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王宗霞,女,汉族,1971年5月8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书水与被执行人武小伟、王宗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595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