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书水与武小伟、王宗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水,武小伟,王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595号申请执行人:李书水,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武小伟,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王宗霞,女,汉族,1971年5月8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书水与被执行人武小伟、王宗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595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