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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昌烈与湖北省扬子江影音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北区迪马书社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烈,重庆市江北区迪马书社,湖北省扬子江影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593号原告:吴昌烈,男,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江北区迪马书社,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8号书刊市场(书刊市场****号),注册号500105600200178。经营者:陈中华。被告:湖北省扬子江影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65455184A。法定代表人:邹立鸣。原告吴昌烈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迪马书社、湖北省扬子江影音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吴昌烈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昌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昌烈负担。审 判 长  余 博审 判 员  潘寒冰人民陪审员  蔡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辜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