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柏村等诉袁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七生,谷应翠,周柏村,袁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3民初1638号原告:曹七生,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罗围村燕头组。系死者曹莎之父。原告:谷应翠,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罗围村燕头组。系死者曹莎之母。原告:周柏村,女,200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罗围村燕头组。系死者曹莎之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智玮,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罗围村燕头组。为原告曹七生、谷应翠之子。(特别授权)被告:袁文飞,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碧塘乡锦里村大岭组。原告曹七生、谷应翠、周柏村与被告袁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七生、谷应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智玮、被告袁文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七生、谷应翠、周柏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死者曹莎10万元借款本金给三原告。同时按每月标准月利率0.64%的标准支付从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5日共24个月的利息153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分两次向曹莎借现金130000元,被告分别写了两张借条给曹莎,一张为3万元,一张为10万元,承诺于2016年2月1日前还清。曹莎于2015年10月4日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原告曹七生、谷应翠在整理死者曹莎遗物时发现了两张借条,于是原告曹七生及家人向被告催讨此款。被告于2016年年底和2017年1月份共偿还了3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特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2013年10月被告与死者曹莎相识后一起生活至曹莎车祸死亡。因死者曹莎称与被告在一起没有安全感,在曹莎的要求下,被告就于2015年3月写下了3万元的借条给曹莎,2015年6月又写下了10万元的借条给曹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袁文飞分别于2015年6月10日、2015年6月15日向死者曹莎借款3万元、10万元,并立下借条。借条载明“今袁文飞(432823197608044856)借到曹莎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到2015年2月6日之前一次性还清。袁文飞。2015年6月10日。”“今借到曹莎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16年2月1日前还清。袁文飞。2015年6月15日。假如没还清,我把车子、房子都抵押给曹莎。没还清,沙场的沙都给曹莎。袁文飞。2015年6月15日。”后曹莎于2016年10月5日因车祸身亡。原告曹七生、谷应翠在整理死者曹莎的遗物了发现两张借条,遂向被告袁文飞催讨此款。被告袁文飞于2016年年底和2017年1月23日左右两次共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之后原告继续向被告催讨剩余的10万元借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曹莎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曹七生、谷应翠、周柏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死者曹莎与被告袁文飞就两笔借款均约定了还款期限,故被告袁文飞应在还款期限内向死者曹莎偿还借款。死者曹莎于2015年10月5日去世后,本案的原告曹七生、谷应翠、周柏村作为死者曹莎的近亲属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在偿还了3万元后没有继续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的10万元借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原告曹七生、谷应翠、周柏村要求被告袁文飞偿还欠死者曹莎的10万元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本案在借条中,死者曹莎与被告袁文飞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文飞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1304元,由被告袁文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正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巧 连法 官 寄语: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第一项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