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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荆士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士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荆士强,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汶水路2号1单元403户。公民身份号码:370202195604271419。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241号。法定代表人:谭海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95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95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周桂莲审判员 林爱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