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欧致夫、岑祖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致夫,岑祖楷,张生蓬,莫世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593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致夫(自报身份),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散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2016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岑祖楷(自报身份),曾用名岑祖开,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壮族,文化程度高中,散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2016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生蓬(自报身份),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2016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莫世清(自报身份),曾用名莫辉世,男,1994年8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2016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致夫、岑祖楷、张生蓬、莫世清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雅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致夫、岑祖楷、张生蓬、莫世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0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欧致夫、岑祖楷、张生蓬、莫世清在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加勒比酒吧喝酒时,与邻座的被害人林某1因碰撞而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欧致夫、岑祖楷、张生蓬、莫世清持啤酒瓶、塑胶壶等工具殴打被害人林某1及同行的被害人华某1,致使被害人华某1脸部受伤及被害人林某1脸部、左脑勺、左肩等多处受伤。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欧致夫、岑祖楷、张生蓬、莫世清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林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欧致夫、岑祖楷、张生蓬、莫世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被害人华某2、林某2的陈述、证人吴某1、陈某、吴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华某2、林某2的病历及检查报告单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收据等书证、被告人欧致夫、岑祖楷、张生蓬、莫世清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欧致夫、岑祖楷、张生蓬、莫世清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致夫、岑祖楷、张生蓬、莫世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欧致夫、岑祖楷、张生蓬、莫世清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视其庭审的认罪态度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欧致夫、岑祖楷、张生蓬、莫世清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欧致夫、岑祖楷、张生蓬、莫世清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欧致夫、岑祖楷、张生蓬、莫世清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亦不会对其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致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岑祖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生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莫世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叶晓燕书 记 员 李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