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8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林德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林德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866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里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案名“天津公馆”三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5650065X9。主要负责人:赵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佳,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德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林德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查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柏 松审判员 徐玉刚审判员 王文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炳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