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蒙城县篱笆镇刘庙村村民委员会与贾学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篱笆镇刘庙村村民委员会,贾学凤,蒙城县篱笆镇刘庙村西贾村民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833号原告:蒙城县篱笆镇刘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蒙城县篱笆镇刘庙村村部,机构代码05446404-6。负责人:贾学周,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学凤,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第三人:蒙城县篱笆镇刘庙村西贾村民组,住所地蒙城县篱笆镇刘庙村西贾庄。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篱笆镇刘庙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贾学凤、第三人蒙城县篱笆镇刘庙村西贾村民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篱笆镇刘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