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执1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牛鹏飞与李永胜、周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鹏飞,李永盛,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1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牛鹏飞,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李永盛,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现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周燕,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现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人牛鹏飞支付欠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670元,合计51970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国内挂号信形式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但二被执行人并未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被执行人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永盛、周燕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3、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永盛、周燕的银行账户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周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羊尖营业所开设的账号为:XXX银行存款余额800元、划拨被执行人周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银行存款余额290元偿还申请人牛鹏飞。4、因被执行人李永盛、周燕下落不明,本院委托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永盛、周燕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未复函。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永盛、周燕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曾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永盛、周燕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永盛、周燕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牛鹏飞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02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422执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