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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祥军诉长春市南关区星工场新概念摄影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军,长春市南关区星工场新概念摄影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750号原告:刘祥军,男,汉族,1985年1月8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星工场新概念摄影店,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刘祥军与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星工场新概念摄影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祥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相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