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运安与袁方、西双版纳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运安,袁方,西双版纳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何运安,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身份证住址景洪市。委托代理人:赵龙,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袁方,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身份证住址景洪市。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27477-8。住所地:景洪市。法定代表人:袁黎全,职务总经理。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何运安与被执行人袁方、西双版纳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运安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XXXXXXX元、利息(待算)、案件受理费XXXXX元、执行费XXXX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袁方有一套位于景洪X路XX号(房产证号:0009XX**)的房屋,该房产有抵押权且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房产有抵押权申请执行人不愿意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岩罕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