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贺正琴、李风贤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正琴,李风贤,李峰凯,李风文,李风华,李风青,六枝特区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正琴,女,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风贤,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峰凯,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风文,男,198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风华,男,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风青,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六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军,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91034452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枝特区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解放南路,组织机构代码:59079599-X。法定代表人:马关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玄斌,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196595。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组织机构代码:00947053-5。法定代表人:龙启江,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选平,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系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住贵州省六枝特区,上诉人贺正琴、李风贤、李峰凯、李风文、李风华、李风青与被上诉人六枝特区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贺正琴、李风贤、李峰凯、李风文、李风华、李风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林 波审判长 林 波审判员 周元军审判员 代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