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富仁与云南大潮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仁,云南大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李富仁,男,1965年2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云县。被执行人云南大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法定代表人赵金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辉,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李富仁与被执行人云南大潮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云092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云09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富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大潮实业有限公司赔偿金等费用88314.6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大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支付申请人李富仁赔偿金88314.66元(已履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92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国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字金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