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阎子航与闫昆伦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子航,闫昆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阎子航。被执行人闫昆伦。申请执行人阎子航与被执行人闫昆伦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鄂0204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闫昆伦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阎子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昆伦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阎子航依据(2017)鄂0204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闫昆伦抚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