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0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康蒲芳、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蒲芳,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蒲芳,女,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侯世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娜,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康蒲芳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4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4240号;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康蒲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玉章审判员 苟 珊审判员 申付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