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喻孟秋、喻国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喻孟秋,喻国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76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代表人文爱华。委托代理人易国彪。委托代理人肖艳。被告喻孟秋。被告喻国兵。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因与被告喻孟秋、喻国兵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41元,减半收取4120.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史作雷人民陪审员 朱跃进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依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