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邓重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邓重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63号申请执行人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滨江花园村,组织机构代码66200606-5。被执行人邓重基,男,1940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与邓重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重基应支付申请人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案款337626元。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邓重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溪市人民法院(2017)赣0681执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线索的,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伟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