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廖某与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587号原告:廖某,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潘某,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原告廖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15日,原告廖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卢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