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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廖某与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587号原告:廖某,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潘某,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原告廖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15日,原告廖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卢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