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8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福联贸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观海卫镇燎原包装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福联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观海卫镇燎原包装印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724号原告:宁波福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慈东大道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1HH162。法定代表人:叶鹏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鹰,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镇燎原包装印刷厂。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东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638009XQ。主要负责人:徐定通,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福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镇燎原包装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福联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福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宁波福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