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赵社堂、杨怀各等与苏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社堂,杨怀各,赵喜诺,苏杰,襄汾县中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928号原告:赵社堂,男,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原告:杨怀各,女,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原告:赵喜诺,男,201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法定监护人:张祎品,女,199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苏杰,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被告:襄汾县中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汾县新城镇赵曲村。法定代表人:赵彦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汾市鼓楼西人民公园西侧。主要负责人:刘学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社堂、杨怀各、赵喜诺与被告苏杰、襄汾县中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众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锁乾人民陪审员 刘普利人民陪审员 高松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浩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