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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咸阳华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乔向阳、西咸新区咸鱼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华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乔向阳,西咸新区咸鱼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华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宝泉路*号丽彩天玺大厦*座16-3。组织机构代码:55566154-X。法定代表人王朝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乔向阳,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西咸新区。被执行人西咸新区咸鱼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咸大道怡水花园**幢*单元*****号。组织机构代码:30568169-5。法定代表人乔向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咸阳华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向阳、西咸新区咸鱼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陕民终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咸阳华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向阳、西咸新区咸鱼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