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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冬冬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圣德春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陈鹏伟,李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84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圣德春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281号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王宇。申请执行人:陈鹏伟,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圣德春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被执行人:李冬冬,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本院在执行北京圣德春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陈鹏伟与李冬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李冬冬,送达执行通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冬冬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申请人北京圣德春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陈鹏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冬冬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38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