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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财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XX、陈小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陈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292号申请人:XX,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陈小亮,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申请人XX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小亮名下银行存款66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XX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烽胜路26号复地·悦城K1地块9栋/单元30层3号【不动产证号:鄂(2017)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37683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小亮名下银行存款66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银行存款一年;二、同时查封XX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烽胜路26号复地·悦城K1地块9栋/单元30层3号【不动产证号:鄂(2017)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37683号】房屋,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