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永明、袁选红、许永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永明,袁选红,许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69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82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永明,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袁选红,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许永峰,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永明、袁选红、许永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永明与申请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清息转贷。现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6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