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济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80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小陶庭。被执行人:张济煌,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陈光辉、陈光兴与张济煌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张济煌承担。因张济煌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小陶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张济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济煌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陈光辉、陈光兴与张济煌房租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8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伟显审判员 许冬生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智辉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