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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韩镇武与高镭铭、贺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镇武,高镭铭,贺瑞梅,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176号原告韩镇武,男,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址商丘市。被告高镭铭,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贺瑞梅,女,汉族,1982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系被告高镭铭妻子。被告高鹏,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原住河南省虞城县,现住商丘市,系被告高镭铭弟弟。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韩镇武诉被告高镭铭、贺瑞梅、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被告经常居所地均不在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韩镇武也无法证明其在商丘市睢阳区辖区内居住,故本案不属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镇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