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庆峰、罗元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25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刘庆峰,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元春,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廖茂合,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邓素珍,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庆峰、罗元春、廖茂合、邓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3456元,由刘庆峰、罗元春、廖茂合、邓素珍共同承担。因刘庆峰、罗元春、廖茂合、邓素珍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刘庆峰、罗元春、廖茂合、邓素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庆峰、罗元春、廖茂合、邓素珍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6)闽0481执4636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81执4636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伟显审判员 许冬生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智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