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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荣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10号被执行人邹荣华,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邹荣华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杭下刑初字第000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期间,被执行人家属自愿替其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仍正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103执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善辉执行员  李 俊执行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政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