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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树杨、杭州吉田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树杨,杭州吉田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树杨,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胡正广(特别授权),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吉田百货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3678号3幢501室。法定代表人叶竹。委托代理人刘为平(特别授权),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金树杨与杭州吉田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杭江九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树杨于2017年1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吉田百货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15848.45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638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其名下有小额存款,无车辆、淘宝等登记信息。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杭州吉田百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3678号中国四季青服装交易市场中心3幢的房屋,并于2017年3月3日向首封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曾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回告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115848.45元。4、因本案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杭州吉田百货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7)浙01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被执行人杭州吉田百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丁佳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