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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辖终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陈宏,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启明北路。法定代表人:曹相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宏,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原审被告: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12号1幢6楼601号。法定代表人:曹相春,董事长。上诉人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宏、原审被告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民初176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中迈集团住所地在洛阳市××××楼601。故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中迈置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被告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的公司住所地和主要办事机构在洛阳市××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应当移送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民初1767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项下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洛阳市××工区辖区,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胡豫勇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