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4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贺俊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贺俊荣,罗庆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4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荔柳路40号。负责人黄运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贺俊荣,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荔浦县。被执行人罗庆伦,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申请执行贺俊荣、罗庆伦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