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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陆月芳、贵港市金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月芳,贵港市金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陆月芳,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贵港市金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港市覃塘区甘化工业区。陆月芳申请执行贵港市金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月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陆月芳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4民督6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