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胜、罗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胜,罗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1521民督10号申请人:杜胜,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新区。被申请人:罗震,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申请人杜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杜胜称,2015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因做生意资金需要,向其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期满还款;可到期后其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该借款,但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要求被申请人罗震立即给付借款1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胜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罗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胜借款10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罗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辰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