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张成与李星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李星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男,1983年8月3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李星泉,男,1970年5月18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与被执行人李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星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限其履行本院(2016)黔2328民初19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李星泉清偿申请执行人张成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立案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李星泉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星泉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有价证券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执行人李星泉无个人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也无有价证券,申请执行人张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和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星泉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同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成并与其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成对本院的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