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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7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百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周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百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周文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民初7267号原告:上海百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文峰。原告上海百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周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周文峰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百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周文峰支付货款81,346元及利息损失41,855元(以181,34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承建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的“枫叶国际学校”,向原告购买砼材料,被告周文峰系该项目经理,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欠原告砼款814,120元,至2015年2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6,200元,同日,被告周文峰出具书面欠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结清,如到期不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三倍计算利息损失。至2016年9月6日,原告陆续收到被告支付的10万元、5万元、74,854元三笔货款计224,854元,2017年6月30日,原告收到被告周文峰付款10万元,目前尚剩81,346元货款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被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周文峰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认定原告提供的被告周文峰出具的欠条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与被告上海百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结算的对账单因盖章系被告的项目资料专用章,本院对对账的效力不予认定,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文峰向原告购买砼材料,至2015年2月11日,被告周文峰尚欠原告货款406,200元,同日,被告周文峰出具书面欠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分批结清,欠条上有被告周文峰签字,同时签署其身份证号码。至2016年9月6日,原告陆续收到被告周文峰支付的10万元、5万元、74,854元三笔货款计224,854元,2017年6月30日,原告收到被告周文峰付款10万元,目前尚剩81,346元货款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和被告周文峰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经过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而被告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346元,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尚欠货款并无不当。被告周文峰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直至2017年6月29日,被告周文峰拖欠原告181,346元,原告要求逾期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81,346元为基数,根据原告的诉请,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9日止。另外,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主张,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文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百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1,346元;二、被告周文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百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181,346元为基数,自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上海百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4元,由被告周文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建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