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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国文、徐红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刘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文,徐红,孙书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刘霖,徐龙,徐洪军,徐红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915号原告:徐国文。原告:徐红。原告:孙书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船,威海市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顺河街4号。主要负责人:顾恩谭,经理。被告:刘霖。被告:徐龙,被告:徐洪军。被告:徐红利。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国文、徐红、孙书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刘霖、徐龙、徐洪军、徐红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徐国文、徐红、孙书欣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刘霖、徐龙、徐洪军、徐红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国文、徐红、孙书欣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文、徐红、孙书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国文、徐红、孙书欣承担。审判员  颜秀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海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