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华林、徐细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林,徐细泉,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华林,绰号”胖子”,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湖口县。因犯盗窃罪,2001年10月被武汉巿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3月被武汉巿黄陂区入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庐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阎庆,江西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细泉,绰号“瞎子”,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湖口县。因犯盗窃罪,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庐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11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巿濂溪区。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庐山市看守所。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华林、徐细泉、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红、吕朝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华林及其辩护人阎庆,被告人徐细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3月20日,被告人杨华林、徐细泉伙同被告人周某某经商议后实施盗窃。由被告人杨华林使用插片开锁,被告人徐细泉、杨华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被告人周某某负责驾车、望风,三被告人在九江地区共作案三起,窃取白酒、饮料及人民币500元左右。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上述三被告人驾车至濂溪区十里大道某宿舍,被告人杨华林通过使用插片开锁进入被害人江某1位于10栋1单元112室的家中,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在单元楼外望风,后杨华林、徐细泉进入室内窃取财物,从卧室衣服口袋内窃取人民币500元左右,后将衣服丟弃在门外楼道。(2)2017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上述三被告人驾车至九江县沙河镇某小区,被告人杨华林釆取上述方法进入被害人吕某1位于2栋5单元201室的家中,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害人吕某1发现,三名被告人逃跑,未盗得财物。当日凌晨5时许,上述三被告人驾车至九江县沙河镇柴某路,杨华林釆取同种方法打开被害人项某经营的姐妹私房菜饭店的门锁,周某某在车内望风,被告人杨华林、徐细泉从该店内窃取了王老吉饮料2箱、百年皖酒6瓶、四特酒1瓶、封坛原浆3瓶、劲酒3瓶、毛铺酒3瓶,经濂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12元。2017年3月22日,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濂溪区庐林花园小区内抓获被告人杨华林、徐细泉和周某某。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书证: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江某1、项某、吕某1的陈述;3、被告人徐细泉、周某某、杨华林的供述与辩解;4、濂溪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公诉人认为:一、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杨华林、徐细泉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某是从犯;三、被告人杨华林、徐细泉是累犯;四、被告人徐细泉、周某某坦白交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华林辩解称:指控不事实,我一次都没有参与盗窃。如果说我盗窃,为什么不提取我的脚印?如果说我使用插片开锁,为什么不请专家作指纹鉴定?我的开锁工具是武汉杨某2放在我这里的。3月21日周某某开车送一箱多王老吉给我,我不知道是他们偷的。辩护人阎庆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华林盗窃不成立。1、疑点较多,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确认杨华林参加了任何一起盗窃。开锁工具是武汉杨某2放在杨华林处的;2、无法证明杨华林到达犯罪现场,无鞋印比对;3、姐妹私房菜失窃时间矛盾;4、物价鉴定无实物,只有报案笔录的价格;5、无杨华林的现场辨认笔录。建议对被告人杨华林宣告无罪。被告人徐细泉供述、辩解称:指控属实,我自愿认罪。我在武汉就认识杨华林,我们是老乡,接触不多。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辩解称:指控属实,我自愿认罪。每次盗窃都是我们三人,具体盗窃了多少酒不记得了,都是我们三人喝了。多的王老吉我给了杨华林。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3月20日,被告人杨华林、徐细泉伙同被告人周某某经商议后实施盗窃。由被告人杨华林使用插片开锁,被告人徐细泉、杨华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被告人周某某负责驾车、望风,三被告人在九江地区共作案三起,窃取白酒、饮料及人民币500元左右。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上述三被告人驾车至濂溪区十里大道某宿舍,被告人杨华林通过使用插片开锁进入被害人江某1位于10栋1单元112室的家中,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在单元楼外望风,后杨华林、徐细泉进入室内窃取财物,从卧室衣服口袋内窃取人民币500元左右,后将衣服丟弃在门外楼道。(2)2017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上述三被告人驾车至九江县沙河镇某小区,被告人杨华林釆取上述方法进入被害人吕某1位于2栋5单元201室的家中,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害人吕某1发现,三名被告人逃跑,未盗得财物。当日凌晨5时许,上述三被告人驾车至九江县沙河镇柴桑路,杨华林釆取同种方法打开被害人项某经营的姐妹私房菜饭店的门锁,周某某在车内望风,被告人杨华林、徐细泉从该店内窃取了王老吉饮料2箱、百年皖酒6瓶、四特酒1瓶、封坛原浆3瓶、劲酒3瓶、毛铺酒3瓶,经濂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12元。2017年3月22日,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濂溪区庐林花园小区内抓获被告人杨华林、徐细泉和周某某。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杨华林持有的开锁工具、起子、插片等物品,扣押了周某某持有的赃款1600元。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华林于200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巿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巿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徐细泉于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巿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巿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22日在庐林花园小区内抓获被告人杨华林、徐细泉和周某某。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三被告人身份信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江某1陈述证实2017年3月18日22时许,其儿子在濂溪区十里大道家中睡觉,衣服放在卧室床上,3月19日凌晨3时许,发现裤子口袋内800元不见了。2、被害人项某陈述证实2017年3月19日21时30分,其位于九江县沙河镇姐妹私房菜饭店关门后,3月20日7时许,发现店内大门被撬开。监控显示3月20日凌晨5时许,被盗王老吉2箱,百年皖酒6瓶,金乔毛铺5瓶,四特酒1瓶,双窖封坛原浆酒5瓶,小劲酒3-5瓶,小二锅头5瓶。3、被害人吕某1陈述证实2017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我起床上厕所,发现门口有小偷,我追小偷后返还我家时,在二楼楼梯处发现我丈母娘的外套,外套内1000元现金还在。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称2017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我和杨华林、徐细泉驾车在九江巿寻找作案目标,后行至十里大道仪表厂河东附近。我们三人在10栋1单元楼下,我负责望风,杨华林和徐细泉进入一楼一户内作案,杨使用插片开锁,后我听见有人喊抓小偷,三人遂逃跑。2017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我们三人驾车至九江县某小区,我们三人戴好帽子和口罩,进入该小区。在一幢单元楼下,我负责在楼下望风,杨、徐进入楼内伺机盗窃。后我听到啊的一声,便逃跑。凌晨4时许,我们三人驾车至九江县一餐厅附近(柴桑南路姐妹私房菜餐馆),杨、徐进去该餐厅,偷了两箱王老吉和一筐白酒,放入我车内,后我们三人回到九悦庭一门面内,杨华林分给我300元。以上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证实了其伙同杨华林、徐细泉盗窃的时间、地点、盗窃经过等事宜。2、被告人徐细泉供述与辩解:供述称2017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我们三人驾车至九江巿区一小区内,杨华林使用插片开锁后,我和杨进入这户人家,周负责望风,杨从这家拿了一条裤子和黑色衣服,并从口袋内找到500元。这些现金被我们日常开销了。3月20日凌晨,我们三人驾车至九江县。先到了某小区2栋5单元,杨负责开锁,我和周负责望风,因为开门声音太大,吵醒住户,三人遂逃跑。后我们三人又来到了一个门上挂锁的店面前,我和杨进入这家店面内盗窃了两箱王老吉,8、9瓶白酒。以上被告人徐细泉供述证实了其伙同杨华林、周某某盗窃的时间、地点、盗窃经过等事宜。3、被告人杨华林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其没有实施盗窃。四、鉴定意见:九江市濂溪区价格认证中心庐价认字【2017】0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经对姐妹私房菜饭店被盗饮料、酒水进行鉴定,百年皖酒6瓶、四特酒1瓶、封坛原浆3瓶、劲酒3瓶、毛铺3瓶、王老吉2箱,价值共计人民币1912元。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19日10时许对濂溪区仪表河东宿舍10栋1单元112室进行现场勘验,现场未见明显破坏痕迹。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20日9时许对九江县沙河街镇柴桑南路姐妹私房菜店内进行现场勘验,大厅方桌两侧均见一枚鞋印,搜索现场周围,店面东侧地面见一锡纸及纱手套一双。2、搜查笔录:公安机关对位于九江市濂溪区远洲九悦庭小区12#13#-123号门面内杨华林、徐细泉临时居住处进行搜查,查获了蓝色眼镜盒、腰包、手套、帽子、口罩、开锁工具等物品。3、辨认笔录:(1)a周某某辨认出伙同其共同实施盗窃的人分别为杨华林、徐细泉(外号瞎子)。b徐细泉辨认出伙同其共同实施盗窃的人分别为周某某、杨华林。c杨华林辨认出外号”瞎子”的男子为徐细泉。(2)作案现场辨认笔录:a周某某辨认2017年3月19日凌晨盗窃地点位于濂溪区某宿舍10栋1单元,其负责望风,后看见杨华林和瞎子拿了衣服和裤子放在楼道内。b徐细泉辨认出2017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伙同杨华林、周某某在濂溪区某宿舍10栋1单元112室内盗窃,并将该室内一件裤子和衣服拿出放到楼道内掏钱,窃取了人民币500余元。c徐细泉辨认出2017年3月20日凌晨5时许,伙同杨华林、周某某在九江县柴桑南路姐妹私房菜店内盗窃10多瓶白酒、2箱王老吉。d周某某辨认出2017年3月20日凌晨5时许,伙同杨华林、徐细泉在九江县柴桑南路姐妹私房菜店内盗窃10多瓶白酒、2箱王老吉。e周某某辨认出2017年3月20日凌晨和杨华林、徐细泉在九江县某小区2栋5单元盗窃。f徐细泉辨认出2017年3月20日凌晨和杨华林、周某某在九江县某小区2栋5单元2楼一住户家盗窃。六、监控视频及作案现场辨认视频:a证实濂溪区某宿舍10栋1单元112室内的这次盗窃,有三被告人戴着帽子、口罩、手套,在室外行走的视频。b证实在九江县柴某路姐妹私房菜店内的这次盗窃,有二被告人戴着帽子、口罩、手套,在室内搬东西的视频。所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误,来源合法,足以认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应被告人周某某的请求,其亲属主动代其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2412元,并交纳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林、徐细泉、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华林、徐细泉入户盗窃,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开车、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华林、徐细泉都曾因盗窃犯罪数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细泉归案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开庭审理时也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的亲属主动代其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细泉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指认被告人杨华林参与盗窃,被告人周某某自始至终指认被告人杨华林参与盗窃,且从被告人杨华林、徐细泉租住处查获了蓝色眼镜盒、腰包、手套、帽子、口罩、开锁工具等物品,2017年3月21日周某某还开车送一箱多王老吉给杨华林,能够认定被告人杨华林参与了上述盗窃犯罪。受条件的限制,脚印、指纹的提取与比对不能,也属客观正常,并非每一件刑事案件的侦破都能提取到脚印、指纹。况且,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三被告人在实施盗窃犯罪时,戴着帽子、口罩、手套等,反侦查能力非常强。故对被告人杨华林及其辩护人阎庆辩解、辩护认为“为什么不提取我的脚印?”“为什么不请专家作指纹鉴定?”“无鞋印比对”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徐细泉在开庭审理的恢复调查阶段说“杨华林没有参与盗窃,而是杨某2的一个长得很像杨华林的人参与盗窃”,此说不能采信。因为,被告人徐细泉在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供述一直都说是杨华林参与盗窃,并且供述一直都很稳定,在开庭审理的恢复调查阶段的口供变化,只是帮杨华林开脱。因此,对被告人徐细泉的此次变化,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虽然被告人徐细泉称在九江县柴桑南路姐妹私房菜店内的这次盗窃时间是3月20日凌晨1、2点钟,但监控视频已经显示了具体时间,故辩护人阎庆认为姐妹私房菜店内的这次盗窃时间矛盾的意见不予支持。由于盗窃的饮料、酒等已经被三被告人消耗掉,原物已经灭失,鉴定机构按照市场价进行认证并无不妥;由于被告人杨华林拒不认罪,侦查机关无法带着被告人进行现场辨认,故辩护人阎庆的上述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阎庆认为应对被告人杨华林宣告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入户盗窃两次(3户),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中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华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至2018年9月22日止;所处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至国库。)二、被告人徐细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止;所处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至国库。)三、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至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宝池人民陪审员 杨代明人民陪审员 张钟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