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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泽康与王惠杰、卢广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康,王惠杰,卢广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刘泽康。被执行人王惠杰。被执行人卢广勋。本院在执行刘泽康申请执行王惠杰、卢广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7民初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新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