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泽康与王惠杰、卢广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康,王惠杰,卢广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刘泽康。被执行人王惠杰。被执行人卢广勋。本院在执行刘泽康申请执行王惠杰、卢广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7民初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新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