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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碧宇、张勤军、张新湘与韩业元共有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碧宇,张勤军,张新湘,韩业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33号申请执行人:张碧宇,男,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张勤军,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张新湘,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三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荣,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业元,女,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张碧宇、张勤军、张新湘与韩业元共有纠纷执行一案,韩业元应分别返还张碧宇、张勤军、张新湘抚恤金、丧葬补助金3944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韩业元的部分财产,张碧宇、张勤军、张新湘已实现债权66233.80元,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