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8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虎与杨金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虎,许术泉,杨金富,冯春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853号之二申请人李虎,男,56岁,汉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许术泉,男,39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杨金富,男,40岁,汉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冯春洋,男,28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6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金富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有工资发放(账号为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金富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工资账户内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xx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涛 微信公众号“”